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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只有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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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

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或者人民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一、树木所有权如何转移

由于树木属于动产,所以树木适用民法关于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转移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二)简单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三)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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