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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不动产产权分割、合并房屋登记注意事项

来源:乐模财经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产权分割的方式如下: (一)协议分割分割共有房产,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 (二)裁判分割,双方当事人对被分割的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向进行起诉,按照财产共有的性质进行裁判。法律客观:《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符合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在进行房产分割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符合要求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对房产进行分割。具体来说,房屋所有人可以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分割后各自享有的部分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房产分割时,需要考虑周全,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比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在协商分割协议时,应当明确房屋分割的方式、比例、价格等,并在协议中注明相关权益和义务。同时,房屋分割后,涉及到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也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办理,否则分割后的房屋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由于房产分割引发了矛盾,协商不成怎么办?如果由于房产分割引发了矛盾,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具体来说,需要雇佣专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支持,或者将纠纷提交到相关的仲裁机构或进行调解或诉讼。房产分割是一项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复杂事务,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各方合理需求。因此,在进行房产分割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分割协议,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 权利人对其拥有的不动产享有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有很多种类型的房产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诉讼进行分割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借名买的房。2.以子女名义买的房。3.商品房无产权证。4.买的二手房未过户。5.自建房未审批。6.受赠、继承未过户。7.房改房未获得产权证。8.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京不动产产权分割、合并房屋登记需要注意以下材料: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等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南京不动产产权分割、合并房屋登记需要注意以下材料: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等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5、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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